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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条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新时期上海市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立功竞赛活动,加强对立功竞赛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青年突击队建功育人的作用,激励更多的青年为上海新一轮发展作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立功竞赛是以“建队育人、科技育人、工程育人”为指导思想,以建设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实事项目和完成企业急、难、险、重、新任务为主攻方向,引导青年岗位建功、岗位成才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立功竞赛以组建管理型、科技型、服务型、施工型突击队为主要形式;以承担的青年工程、服务项目和突击任务为载体,是企业团组织为经济建设和青年成长服务、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建功立业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青年突击队和青年工程
  第四条 青年突击队必须是由青年为主体组成的集体,35周岁以下青年所占比例应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突击队可以是行政建制的青年班组,也可以围绕工程项目专门组建,但负责人必须是35周岁以下青年。
  第五条 青年工程是指相对独立的一个或分项工程,由青年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常务副经理,以青年为主体承建的,施工计划、方案、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经济核算等均有青年参与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 上海市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立功竞赛设立活动组委会,成员由团市委与市建设党委、市建委、解放日报、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等单位领导组成;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成员由团市委青工部和有关委办的具体负责同志及承担市重大工程、实事项目单位的团委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团市委青工部。
  第七条 组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立功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各系统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操作法,组织全市性的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命名和向市有关部门推荐等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局(公司)也应建立青年突击队、青年立功竞赛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贯彻落实组委会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组织管理本系统青年立功竞赛活动,做到:年初有计划,考核有标准,中途有检查,队日有活动,年终有总结,竞赛有评比,使竞赛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九条 各级青年突击队要勇于承担艰难任务,敢打硬仗,善于科技攻关,保证施工质量,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带领青年建设者立足本职,敬业爱岗,艰苦奋斗,争创一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报单独或联合组建竞赛赛区、承建青年工程和组织青年科技协会等,开展青工“五小”,“QC”管理,拜师学艺、技术比武、科技、技能双“登高”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标准

  第十一条 对参加立功竞赛的青年突击队,其标准应高于一般青年集体,其活动考核,应采取分级和分段、平时和年终、自查和督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工作要体现服务基层的思想,方法要简便易行,并充分听取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的意见。
  第十二条 青年突击队主要考核标准:
  1、思想作风:坚持和发扬以“顽强拼搏的奉献精神、知难而进的敬业精神、敢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勇于争先的开拓精神、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方便群众的爱民精神”为主要内容的青年突击队精神,针对青年建设者的思想实际,精心设计、组织各种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学习活动,注重典型示范。
  2、团队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团结、互助、高素质的青年队伍,在重大工程、重点岗位上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青年突击队进行工程会战和科技攻关,充分发挥突击队员的作用。
  3、制度健全:全年竞赛有工作目标,有创建计划,有考核检查,有中途交流,有活动总结;内部管理科学有序,做到:人定岗,岗定责,责定额,额定分,分定奖。
  4、人才培养:努力培养一批思想先进、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技术精湛的青年岗位能手。
  5、工作实绩:在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等方面创文明,求质量,重效益;在科技创新方面处于全市乃至全国同行中领先地位,并具有相应的科学、规范管理和先进工作(操作)法;在培育和弘扬青年突击队精神,塑造城市精神方面有成效;在探索“代建制”“总承包制”等新模式下,开展竞赛活动有特色。
  第十三条 青年工程主要考核内容:
  1、认真贯彻《企业法》、《项目管理法》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业管理条例,积极推行工程各项改革,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2、善于经营,精于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管理创一流,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才效益,体现“建一流工程,出一流思想、育一流人才”的竞赛宗旨。
  3、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增大科技含量,降低造价损耗,进度和投资额按期完成。
  4、团组织和青年突击队发挥主体作用明显。

第五章 评选和奖励
  第十四条 上海市优秀青年突击队员、优秀青年突击队、优质青年工程等评选,要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考核和推荐。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逐级申报。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把关,被推荐的个人、集体和青年工程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 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优质青年工程的评选,在各区、县、局(公司)层层推荐的基础上,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个人命名为“上海市优秀青年突击队员”,其中成绩优秀的个人命名为“上海市标杆青年突击队员”,同时授予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称号;符合条件的集体命名为“上海市优秀青年突击队”,其中成绩优秀的集体命名为“上海市标杆突击队”,同时授予上海市新长征突击队称号;符合条件的工程命名为“上海市优质青年工程”,其中质量特别优异、社会影响大的工程,授予“共青团号”青年工程称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区、县、局(公司)团组织授予全市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立功竞赛活动组织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区、县、局(公司)团组织工作人员授予上海市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立功竞赛优秀组织者。
  第十七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质青年工程一般在每年2月或3月进行命名表彰,各区、县、局(公司)必须在12月底前向团市委上报先进评选材料。
  第十八条 青年突击队、青年立功竞赛活动要纳入各级团组织日常工程考核之中,具体考核指标由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和区、县、局(公司)团委视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队旗
  第十九条 上海市青年突击队队旗制作规定:
  1、 颜色:红底黄字。
  2、规格:市级总队队旗使用一号旗(2.9m*2.0m)制作;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级队旗使用二号旗(2.4m*1.6m)制作;各基层单位级队旗均使用三号旗(2.0m*1.3m)制作。
  3、字体:队旗中央统一用江泽民同志“青年突击队”的题词;队旗左上方为各单位标准名称,用宋体印制;
  4、荣誉队旗:是指上级组织为表彰、命名基层各级优秀青年突击队而专门授予的队旗。荣誉队旗中央统一印有江泽民同志“青年突击队”的题词;左上方为所授于的荣誉或命名称号,用宋体印制;右下方为上级组织落款,用黑体印刷,均用三号旗(2.0m*1.3m)制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变更、解释权在上海市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立功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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