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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团委民主决策办法
1、共青团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委员会坚持“集体领导、书记负责”的民主决策制度。
2、应纳入民主决策的议题包括:
  1) 基层团组织人事任免事项,推荐增补调整局团委班子;
  2) 命名表彰各级各类局级共青团序列荣誉;
  3) 确定推荐上报各级各类荣誉的候选集体或个人;
  4) 局团委大型活动的组织及分工;
  5) 其他应纳入的重大事项。
3、团委民主决策的程序:
  1) 由书记、副书记或两名委员联署提议;
  2) 提议人介绍议题的具体情况;
  3) 团委委员讨论议题;
  4) 每一位委员会在决策书上签署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 书记根据表决结果,签署决议案;
4、团委民主决策的规则:
  1) 议题表决前,每一位委员可以畅所欲言,发表个人意见;
  2) 议题提交表决时,委员对每一个议题必须明确表态,并签署书面意见;
  3) 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因特殊情况出现并票,以书记所在方意见为准。
  4) 委员对以自己意见形成决议的议题承担责任,作为每一年团委会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的依据。
5、团委书记、副书记应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不以个人意见替代团委会决策;团委委员应主动监督书记、副书记对决议案的执行情况。
6、每一位委员应充分发扬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与讨论;形成决议后,与决议意见相左的委员应在保留自己的意见的情况下,坚决执行团委会决议。对于自己的意见可以在适当场合,通过适应程序提出修改意见。
7、本办法经团委会讨论会通过后生效,本办法解释权归书记。

                          共青团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20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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