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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共青团号”活动管理条例(修订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贯彻团中央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要求,深化上海市团组织自一九八一年以来开展的青年文明岗活动,推动’共青团号’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对“共青团号’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号”活动,是团组织团结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主战场,以本职岗位为载体,以企事业发展目标为内容,以岗位达标,岗位创优为基本途径,以岗位成才,岗位奉献为目的,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为导向的岗位实践活动。 第三条 “共青团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文明从业,提高素质,诚实劳动,创造上海、全国乃至世界一流水平的工作实绩,培养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创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塑造上海青年奋发向上的整体形象,并向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和敬业意识,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上海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共青团号”活动要坚持内容和形式相结合。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建功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要以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为基础,紧密联系实际,丰富创建载体,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共青团号”以青年为主体,其35岁以下的青年所占比例一般应不低于该集体总人数的60%,党团员和要求入党入团的积极分子人数占相当比例并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人中至少一位不超过35岁(特殊的单位或集体,其主要骨干中35岁以下青年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一般应是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业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岗、台、车、船、站,所、柜、店、线、室等)和青年工程。 第六条 “共青团号”集体的上级团的组织健全、活动正常,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第七条 “共青团号”考核标准的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文明;团结协作,关心集体;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周围群众、服务对象及社会各方评价较高。
2、岗位技能: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岗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的岗位能手和一专多能的能手。
3、工作实绩: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安全、节能等方面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在全市乃至全国的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的地位,并具有相应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法。
4、遵纪守法:认真学习、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严格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三章 评审与奖励 第八条 各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团委必须在每年年初向团市委上报本单位、本系统当年计划创建“共青团号”青年集体和青年工程的名单、实施方案,申报的集体必须是各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一级的“共青团号”集体,没有上报创建计划的单位,一般不能参加当年度“共青团号’的评审。
第九条 “共青团号”一般在次年“五?四”前后进行命名表彰。 “共青团号’应在各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普遍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由各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考核,经同级党政领导同意后上报团市委;由团市委会同有关行业业务部门进行考核,然后,由各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团委公开张榜征求各方意见;最后,经市级“共青团号”评审和检查后认定并正式命名表彰为“共青团号”。
第十条 为确保创建质量,“共青团号”将实行年度淘汰制,命名表彰数额根据活动的发展逐年递增率一般为10%左右。
第十一条 “共青团号’同时获得市新长征突击队的称号;并取得参加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的推荐资格。
第十二条 “共青团号”所在单位对其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可根据其实绩与效益,参照相应的先进等级待遇,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共青团号”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进一步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共青团号”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团市委成立“共青团号”活动办公室,在团市委书记办公会议的领导下,由团市委有关条线部门同志参加.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共青团号”的评审、命名,检查,复审、聘请活动的特约监督员,规划协调整个活动的发展方向。
第十四条建立全国级和上海市级“共青团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共青团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管理规范,形成与有关行业或系统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相适应又具有青年工作特点的分类分层的管理方法,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共青团号”实行挂牌制度,一般应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同时,团员应佩带团徽或使用统一标识上岗,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青团号”铭牌为黄色铜牌,中间统一使用红色的吴邦国同志的题字,右下方为黑色的“x x团委、x x单位授”,铭牌尺寸市级600mm《400mm,各区,县、局(公司)级为480mm x 300m.张挂大型铭牌的,应报团市委备案。
第十六条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约监督员”,建立社会监督网络,采用定期与随机、明查与暗访,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共青团号’考核标准进行检查、 监督。团市委专门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21--62473479),推动和促进“共青团号”活动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共青团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团委要按计划对“共青团号”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上报给团市委,提出年度复审意见;如发现有重大责任质量事故、违反法纪法规及社会投诉经查实有严重问题等情况者,要实行撤牌处分或限期三个月整改,到期仍未达标者将由团市委撤消其称号;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由于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共青团号’青年集体,如青年比例低于60%,负责人的年龄皆超过35岁(特殊单位或集体主要骨干中35岁以下青年所占比例低于70%),则注销资格,原牌匾进入单位荣誉档案。
第十八条各级团组织要建立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的工作制度,加强“共青团号”活动的基础管理,做到:有创建计划,有考核标准,有中途检查,有活动总结,有复审验收,使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十九条 “共青团号”活动是共青团组织带领团员青年参与上海两个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应列入文明单位的考核序列;也是依靠党建带团建的重要抓手,应列入各级党组织考核青年工作的序列;更是团组织围绕党政中心发挥作用,建功育人的重要抓手,必须作为团内考核工作,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适用于荣获上海市“共青团号”的青年集体,各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团委应根据实际参照本条例制定不同层次“共青团号”创建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类型、性质“共青团号”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共青团上海市委青工部.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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