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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五四红旗团组织”、“五四特色团组织”及优秀组织奖评选试行办法 |
一、 总则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团中央“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活动的工作精神,通过建立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推动全市争创“五四红旗团组织”和“五四特色团组织”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根据“沪团委发(99)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建设,深化“争红旗、创特色”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五四红旗团组织”、“五四特色团组织”和争创活动“优秀组织奖”的评选、表彰。
3.争创“五四红旗团组织”、“五四特色团组织”活动要立足基层,重在争创,形成声势,力求实效。评选表彰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
二、评选对象
1.“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五四红旗团组织”、“五四特色团组织”评选对象:局(公司)、高校、市属单位团组织,以及各区、县、局(公司)、高校和市属单位团组织所属基层单位团委、团总支、团支部。
2.“优秀组织奖”评选对象:区、县、局(公司)、高校团委和市属团组织中的团(工)委单位。
3.评选对象包括驻沪部队、驻沪武警部队、外地在沪单位团组织和中央金融团工委所属在沪团组织。
三、评选标准
1.上海市“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五四红旗团组织”的评选标准: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组织建设好、资源整合好。“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基本标准是: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制度执行好、活动阵地好。具体要求参阅“沪团委发(99)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建设,深化“争红旗、创特色”活动的通知》。
2.上海市“五四特色团组织”的评选标准:在上海市“五四红旗团组织”考核标准的某一方面成绩尤为突出,形成工作特色,并对全市团的基层建设具有指导和推广价值。
3.“优秀组织奖”的评选标准:“争创”活动组织领导有力。成立活动领导机构,制订科学、可行的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明确、步骤清晰、方法得当、措施有力;活动参与面大,形成一定的声势和特色。“争创”活动推进措施到位。加强党建带团建,整合力量协同抓好基层组织建设;激发、调动广大基层团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争创活动;注意建立健全团建工作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做到奖惩分明。“争创”活动成效显著。通过争创活动使基层团组织活力进一步增强,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组织设置日趋合理;各项制度得到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更加顺畅;团员队伍不断壮大,结构优化,教育有效;团干部管理措施有力,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等。
四、申报办法
1.从2000年开始,团市委将每年开展争创“五四红旗团组织”和“五四特色团组织”活动。年初进行“五四红旗团组织争创单位”和“五四特色团组织争创单位”的推荐申报(局〈公司〉)、高校团委和市属单位团组织自我申报),年中进行跟踪考核,年末进行评比表彰;同时,每年年初把经团市委审定、确认后的争创单位在《组织工作情况》上刊发,引进公开督查机制。
2.根据团组织数和青年数确定各区、县、局(公司)、高校和市属单位团组织的争创单位申报数量。基层团组织(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总数1 000个以上的,且独立团委数100个以上的区、县、局(公司)、高校团委和市属单位团组织,原则上各推荐申报3家“五四红瓶团组织”争创单位和3家“五四特色团组织”争创单位,其余各区、县、局(公司)、高校团委和市属单位团(工)委推荐'个“五四红旗团组织争创单位和2个“五四特色团组织”争创单位,市属单位团总支(支部)推荐申报1个“五四红旗团组织”争创单位或1个“五四特色团组织”争创单位参加年度争创评选。所推荐的基层团组织必须是各区、县、局(公司)、高校和市属单位团组织评比出的先进团组织。
3.上海市“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和“优秀组织奖”的评选,不进行年初申报,在年底由团巾委直接评定。
五、评选办法
1.每年的年度上海市“五四红旗团组织”和“五四特色团组织”在当年年初申报且经审定的争创单位中进行评选表彰,不再另行申报。
2.采用区、县、局(公司)、高校和市属单位团组织自我评审申报和团市委考核、抽杳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争创年度“五四红旗团组织”的团委及团(总支)支部进行抽查、考核、评选、认定。
年度”五四特色团组织”,必须是在团建的某一方面做出较好成绩,形成特色工作成果的单位。团市委将结合团建布点试验工作进行评比认定,即申报争创年度“五四特色团组织”的单位,如是团市委和团各区、县委,各局(公司)、高校团委,各市属单位团组织的团建布点试验单位,则优先考虑。
3.实行基础工作重点考核。在评选、抽查中,对以下基础工作实行重点考核:按期换届改选;团组织负责人是中共党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学校团组织除外);班子健全,且成员均为中共党员或人党积极分子;积极组织专职团干部参加“上海市专职团务干部职务资格证书”培训;尤不合格团员,无团内处分团员;团费收缴正常,“椎优荐才”工作成效显著;团市委布置的主体工作在本领域、本系统中表现突出等。
4.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最终由团市委评选认定50家左右年度“五四红族团组织”、]100家左右年度“五四特色团组织”;从50家“五四红旗团组织”中再择优评选出10家“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
5.对组织开展争创“五四红旗团组织”和“五四特色团组织”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区、县、局(公司)、高校团委和市属单位团(工)委,将授予“优秀组织奖”称号。年底时各区、县、局(公司)、高校团委和市属单位团(工)委上报争创活动总结,由团市委根据其工作情况和所属基层团组织的争创情况,直接评定。
6.被授予“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五四红旗团组织”、“五四特色团组织”和”优秀组织奖”荣誉的单位,相应荣誉保留三年,三年内不再参加争创。
六、表彰办法
1.凡荣获年度上晦市“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五四红旗团组织”、“五四特色团组织”和“优秀组织奖”称号的单位,团市委将进行全市性通报表彰。对荣获年度上诲市“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称号的团组织负责人,符合有关条件的,同时授予“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称号。对于荣获年度上海市“五四红旗团组织”称号和上海市“优秀组织奖”的团组织负责人,各区、县、局(公司)、高校团委和市属单位团组织可以作为重点对象,申报参加“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的评选。
团市委从荣获上诲市“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五四红腹团组织”、“五四特色团组织”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申报团中央“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
2.对上海市“五四特色团组织”形成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法,且在全市团组织中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将同时命名为“上海市共青团(工作单位或工作内容)工作法。”
七、附则
1、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共青团上海市委组织部。
3、各地区、各单位团组织要广泛开展争创活动,可根据实际,参常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评选办法。
4、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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